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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尊龙凯时公司官网3日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通知书》(粤检民监【2024】119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与包括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在内17名被告的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30日作出(2022)粤民终1734号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在95,140万元的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本判决第一项债务的部分向广州农商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承担2,642,777.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因二审判决结果导致公司资不抵债,公司于2023年6月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台州中院”)申请破产重整。

  公司在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后,在法定再审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10日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4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公司仍将向广州农商银行承担95,140万元的赔偿责任。

  2023年12月29日,台州中院作出(2023)浙10破1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公司于2024年6月3日收到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送达的《通知书》(粤检民监【2024】119号),主要内容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深圳金志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华亚博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玉环捷冠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俊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金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丽云、朱晓红、蔡红军、张龙、霍佳美、付幸朝、闫莉及原案第三人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终1734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广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5月29日决定受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监督申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