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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 一文读懂电子送达

  近年来,石景山法院大力推广网上立案、在线庭审、电子送达适用率,提高群众诉讼便利度,加快实现“让信息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路”目标。

  电子送达是指经当事人同意,法院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电子尊龙凯时人生就博官网登录邮箱、微信公众号或小程序等电子媒介送达人民法院出具的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以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诉讼文书,该送达与人民法院其他方式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手中的电子版诉讼文书和纸质版诉讼文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高效——承办法官在系统中将相关诉讼文书点击送达之后,相应文书即可同步进入当事人同意的电子送达媒介,相比于传统的邮寄送达,显著缩短了送达周期。

  便利——当事人可以随时随地签收诉讼文书,无需担心法院专递上门而自己却不在家,不仅如此,人民法院在电子送达文书时,会同步发送短信至当事人的手机,及时提醒查阅。

  节约——无纸化送达既节约了送达成本,更节约了送达时间,是以实际行动践行《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生动写照。

  (一)案件受理通知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程序性文书。

  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勾选同意“‘北京法院诉讼服务’微信公众号/‘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北京’小程序、电子邮件、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传真等电子送达方式并确认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地址。”

  在《送达地址确认书》相应位置,准确填写接受诉讼文书的电子邮箱,并预留手机号码,用于接收人民法院以短信形式发送的诉讼文书送达提醒。

  在承办法官操作发送相应的诉讼文书后,人民法院将同步向当事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提醒,北京法院短信提醒的号码为:65612368,短信内容如下:

  北京市XX法院XX庭正在审理的原告XXX与被告XXX(案由)一案,承办人XXX法官已经通过XXX(电子送达媒介)向你方送达了XXX(诉讼文书名称),现通知你方通过上述媒介查收并阅读,否则,相应后果你方自行承担。

  北京法院通过微信渠道发送诉讼文书时,会向您的微信公众号主页面推送一条送达消息。您可微信搜索并进入“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北京”小程序,完成身份认证;点击【我的】——【我的文书】,根据提示即可查阅对应的诉讼文书。同时,您也可以点击首页【我的案件】选择审判案件进入案件列表页面,选择对应的案件,点击进入掌上法庭,点击法院送达的文书,也可以看到对应的诉讼文书。

  北京法院会通过的电子邮箱向您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诉讼文书,您可以通过登录您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填写的电子邮箱查阅相应的诉讼文书。

  通过网页搜索并打开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根据您的身份选择对应的模块,比如您是当事人,则点击当事人案件查询,身份验证通过后,即可查阅电子版诉讼文书。

  通过网页搜索并打开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点击北京法院在线诉讼平台下方的【网上送达】,在新页面注册登录并完成身份验证之后,即可选择并查看相应的电子版诉讼文书。

  如果您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提供了用于接收传真的号码,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您预留的传真号码送达诉讼文书。

  1.当您查阅完毕电子送达的诉讼文书后,系统会将阅读情况反馈到法院审判系统,形成电子送达回执,方便审判团队及时掌握送达情况。

  2.电子送达具有即时到达的特点,原则上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至您确认的电子送达地址即视为送达成功。您需要及时查收并阅读诉讼文书详细内容,否则,您可能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比如,因没有及时查看诉讼文书而错过开庭时间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根据您的不同诉讼身份分别按照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审判。

  为确保数字时代下每一份电子送达文书的真实性、权威性,从根本上解决电子送达文书易篡改、难验证等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更好地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全国法院的电子送达文书均支持电子送达文书在互联网司法区块链平台进行在线核验。

  您可通过网页搜索进入互联网司法链平台(),选择司法链数据核验功能中的电子送达文书核验,输入验证码并上传所需核验的诉讼文书。

  对于验证通过的文件,页面将提示“核验通过”;而对于验证不通过的文件,将提示“法条链接该电子送达文书尚未在司法区块链存证,或与链上存证数据不一致,无法通过核验”。

  如您确认该文书的真实性但发现无法通过在线核验,可点击【常见问题】进行问题反馈,在提示页面选择“文件无法通过核验”并上传核验文件原件,平台将及时核认处理。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九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平台,向受送达人的电子邮箱、即时通讯账号、诉讼平台专用账号等电子地址,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确定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一)受送达人明确表示同意的;(二)受送达人在诉讼前对适用电子送达已作出约定或者承诺的;(三)受送达人在提交的起诉状、上诉状、申请书、答辩状中主动提供用于接收送达的电子地址的;(四)受送达人通过回复收悉、参加诉讼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电话确认、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线下发送电子送达确认书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是否同意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并告知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效力、送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一)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二)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人民法院开展电子送达,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制作电子送达凭证。电子送达凭证具有送达回证效力。对同一内容的送达材料采取多种电子方式发送受送达人的,以最先完成的有效送达时间作为送达生效时间。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电子送达,可以同步通过短信、即时通讯工具、诉讼平台提示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查阅、接收、下载相关送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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