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职能转变。加强、优化、转变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务职能,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和组织体系,加强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减少微观管理和具体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科研诚信建设。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深入推进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建立公开统一的省科技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政府部门逐步退出具体科研项目的直接管理,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探索建立重大科技项目立项评审、过程管理、评价验收等职责清晰的管理机制。对科研机构组建和调整事项不再进行审核,重在加强规划布局和绩效评价。进一步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绩效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和激励政策,推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第四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科技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牵头拟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研体系建设,指导科研机构改革发展。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

  (三)建立统一的省级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和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机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的政策措施建议,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管理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促进科技金融紧密结合。

  (四)拟订全省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拟订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监督实施,牵头组织河南省(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推动科研条件保障建设和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负责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相关工作。

  (五)编制省重大科技项目规划并监督实施,统筹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研发和创新,牵头组织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应用示范。

  (六)组织拟订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指导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建设。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

  (七)牵头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拟订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

  (八)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协调指导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和发展,推动开展创新政策先行先试和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指导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科技园区建设。承担科技扶贫相关工作。

  (九)负责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相关科技评估管理,推进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统筹科研诚信建设。组织实施创新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指导全省科技保密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相关科技人才计划。负责我省两院院士的培育和支持等工作,承担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拟订科技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队伍建设等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拟订全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重大问题研究和技术预测,承担全省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运行工作;承担科技统计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科技创新调查。

  (四)政策法规处(河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承担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协调推进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拟订科研机构改革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软科学研究,编纂河南科技史志;承担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科技保密、科技安全和技术出口审查相关工作;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承担河南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资源配置与管理处。统筹提出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编制实施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负责全省重大科技专项管理,承担建设全省科技管理平台,建立科研项目资金协调、评估、监管工作机制,建设运行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指导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建设和运行;实施科技报告制度;负责本部门预算相关工作。

  (六)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处(审计处)。承担科技监督评价体系建设和科技评估管理相关工作,提出科技评价机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议并监督实施,开展科技评估评价和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科技评估机构建设;承担科研诚信建设工作;监督检查预算执行和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七)基础研究处。拟订全省基础研究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提出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和科研条件保障建议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全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统筹布局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建设,组织协调创建国家创新基地;推进科技资源和科学数据开放共享;负责全省实验动物相关管理工作;协助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会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共同实施河南联合基金;负责省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工作。

  (八)科技人才处(河南省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组织实施科技人才计划,推动全省创新型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型科技团队等科技创新型高端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全省两院院士培育和支持等工作,组织实施“中原学者”“中原院士基金”等两院院士培养支持计划,组织实施科学家工作室、院士工作站建设。

  (九)高新技术处。拟订相关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发展需求分析,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负责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培育发展工作。

  (十)农村科技处(河南省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办公室)。拟订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发展规划和政策,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农村科技进步和县域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组织实施科技特派员计划,推动科技支撑乡村振兴、科技扶贫工作和农村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工作。

  (十一)社会发展科技处。拟订社会发展领域科技创新规划和政策,提出关键核心技术需求并监督实施,推动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提出相关领域平台、基地规划布局建议并组织实施;促进生物技术发展及产业化,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开展科技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支持安全生产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负责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

  (十二)科技成果转化处(河南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拟订全省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并监督实施;提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科技知识产权创造的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开展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承担技术市场管理相关工作;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指导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工作;推进国家技术转移郑州中心运行工作,加强与其他省市区科技合作与交流;协调促进中央驻豫科研机构与地方产业发展的融合。

  (十三)区域创新处(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工作办公室)。拟订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政策,统筹协调郑州、洛阳、新乡三市推进自创区建设,负责辐射区、辐射点的遴选和发展;协调推动创新型省份、创新型城市建设。指导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承担省部会商、厅市会商相关工作。

  (十四)科技奖励处。拟订科技奖励地方性法规、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推动全省科技奖励改革;负责全省科技奖励工作,承担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负责河南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评审,指导全省社会科技奖励工作。

  (十五)科技金融与服务业处。拟订科技金融结合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引导社会资源支持科技创新,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科技投融资工作;研究提出促进科技创新创业和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动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负责科技企业孵化等创新创业工作。

  (十六)科技合作处。拟订科技对外交往、科技交流及创新能力开放合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推动落实;承担科技外事相关工作;负责全省对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全省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科技人员及科技团组出国(境)日常管理;承担对外科技宣传工作。

  (十七)外国专家服务处。拟订在豫工作外国专家管理办法,推动建立外国科学家、团队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承担重点外国专家服务工作;协调处理在豫工作外国专家事件。

  (十八)引进国外智力管理处。拟订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负责引进国外人才和智力项目计划与组织实施;负责全省出国(境)培训工作,拟订出国(境)培训总体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点出国(境)培训项目;会同有关方面分类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协调实施外国人才签证制度,负责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系统;拟订外国人才表彰奖励办法;承担中国政府友谊奖提名推荐报批工作。

  第六条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机关行政编制147名。暂核定厅长1名,副厅长4名,总工程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总农艺师、总会计师、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科技动员办公室专职副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4名。

  第八条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省委编办按程序办理。尊龙凯时公司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