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 二 条 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 三 条 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综合性普通、公办高等专科学校。学校位于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处区域性中心城市商丘市。学院占地面积1743亩,建筑面积68万㎡,藏书167万册,实验仪器设备总值2.87亿元,电子期刊9500多种,固定资产总值8.77亿元。2007年学院被国家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立项建设单位,2010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国家示范院校建设验收,成为全国百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同年又被国务院批准为“商丘市开展地方政府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综合改革试点”主体院校,2020年河南省双高校建设单位。学院现有专任教师1291人,其中教授83人,副教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高级实验员、高级工程师476人。学校设有软件学院、农学院、计算机工程学院、食品工程学院、牧医学院、机电工程学院、体育学院、交通学院、建筑工程学院、经济管理学院、艺术学院、师范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艺校部及工程技术学院等15个二级学院、部。还承担国家开放大学(原中央电大)本科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与20多所全国重点大学合作培养本科层次人才。目前学院开设80多个专业(含专业方向),涵盖工业、农业、财经、文化、体育、艺术、教育、管理、电子信息、交通运输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9000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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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条 成立以学院主管院长任组长的招生领导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 八 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 十 条 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招生计划的分配按照教育厅及省招办文件、政策及要求科学、合理编报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各省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为取得2021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的应往届高中、同等学力及中职对口考生。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除商务英语专业为英语语种外,其它专业语种不限。我院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为英语。
第十五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文件规定。
第十六条 录取规则:执行生源省市招生录取政策。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总分相同考生,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成绩排序;若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录取到未完成专业,如不服从专业调剂,对其做退档处理。艺术类专业在录取过程中根据百分制的文化课成绩50%+百分制的专业省统考成绩50%,计算公式为:文化成绩x0.067+专业成绩x0.167=考生综合分,按综合分排序投档进行录取。体育类专业按照我省统一设定的投档排序成绩计算办法,即【文化课成绩÷文化课成绩满分x100x50%】+【专业课成绩÷专业课成绩满分x100x50%】,计算公式为:投档排序成绩=文化成绩x0.067+专业成绩x0.333投档录取,若成绩相同,依次按语文、数学、英语成绩排序。对口升学按考生类别投档后分专业进行录取。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及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回。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由省招生办或考试院招生信息网、学院招生咨询网对外公布录取结果。
第十九条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物价局批准的统一标准收费。财经、管理、师范、农业类专业学费3700元/年,工科类专业学费4200元/年,艺术类专业学费6000元/年,软件学院软件类二年制专业学费8000元/年,中外合作办学学费11000元/年,住宿费900元/生/年。2021年收费标准按照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文件执行。
学院不断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以成立的学生资助管理服务中心为平台,通过各级政府的补贴和学院的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度。有国家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奖励和资助项目,学院设立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学院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就业,为这一学生群体提供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扶持,为其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