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辽宁沈阳农业大学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第一批)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社厅转发中组部、人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厅关于调整政府机关公务员和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限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1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纳入事业编制,经费渠道为自收自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沈阳农业大学2024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计划信息表(第一批)》。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1988年3月25日及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岗位要求的年龄条件执行。

  应聘人员大学英语六级成绩应达到425分及以上(日语或俄语应具有六级合格证书)或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国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2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核,经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5年3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详细招聘条件见附件《沈阳农业大学2024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计划信息表(第一批)》。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和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网站(上统一发布。

  报名时间:报名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视报名情况适时开展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后进行岗位核销。

  报名方式:符合我校招聘条件的应聘者可登陆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网站(进入公开招聘报名系统进行报名。

  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我校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者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各级学历学位证书(尚未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提供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的证明材料)、外语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者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应聘者考核和应聘资格。

  资格审查由我校各用人单位负责,资格审查时间及相关事宜由我校各用人单位通知。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

  考核由我校各用人单位考核和学校考核两个环节组成,主要考核应聘者讲课技能、科研潜在能力、岗位专项技能、工作实绩等。考核方式包括试讲、说课、答辩等,考核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分。

  我校各用人单位考核为基本资格考核,基本资格考核通过人员方可参加学校考核,基本资格考核成绩不计入学校考核成绩,学校考核成绩作为应聘者最终考核成绩。考核时间、考核具体方式等相关事宜由我校各用人单位通知。

  所有岗位因应聘者自愿放弃、考核不通过等其他原因出现的岗位空缺,都不进行递补。

  根据学校考核结果,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人员名单在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网站(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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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检由我校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由我校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拟聘用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省人事考试网(和沈阳农业大学人事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

  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校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名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二)应聘者自报名至拟聘人员公示(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顺畅,以便我校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导致的后果,由应聘者个人承担。

  (三)在招聘期间,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考核、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四)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进行递补。

  (五)应聘者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如果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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