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尊龙凯时人生就博官网登录《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根据《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14〕12号)和《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14〕13号),设立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省卫生厅承担的拟订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拟订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统一发布全省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起草有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依法拟订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5.落实以控制传染源为主的血吸虫病综合防治策略,实施省部联合防治血吸虫病行动计划。

  (一)贯彻执行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实,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制定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负责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基金个人缴纳费用筹集和协调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落实,负责全省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控制。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国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机构运行监管和医疗服务评价体系。

  (六)负责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南省增补药物目录,拟订全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提出全省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

  (八)提出完善生育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加强全省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完善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完善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指导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

  (十五)指导制定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保健政策,负责全省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负责省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及重要外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综合性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考试评审;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全省性表彰和援疆、建设扶贫人员及科技特派员的选派与管理工作。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和协调优化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规划和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大型医用装备的配置管理工作;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承担省属卫生和计划生育项目及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

  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药品和医疗器械采购相关规范,组织落实政府采购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全省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管理。

  组织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政策和地方标准,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承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具体工作,研究提出全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督促落实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拟订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指导、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拟订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和疫情蔓延;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的地方标准制定、监测评估、指导协调及学校常见病防控;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省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拟订全省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规范、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医院药事、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办法,监督指导全省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并督促实施;负责医疗行业作风建设和纠风工作。

  拟订全省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全省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与效益评估;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监管;负责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工作。

  拟订全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组织实施国家和省级妇幼健康服务项目,指导全省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负责全省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负责食品安全标准跟踪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贯彻执行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湖南省药品增补目录;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管理措施;制定全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和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活动;负责建立基本药物医疗机构首选和检测评估制度。

  指导和督促全省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创建评选工作;完善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经常性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研究提出全省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拟订全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和措施,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和完善省际省内流动人口区域协作机制,指导基层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普宣传、新闻和信息发布。

  拟订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适宜技术推广、医学重点学科和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负责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拟订全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政策、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血吸虫病消灭和控制国家标准达标的考核验收;负责全省血吸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管理,协助规划和指导血吸虫病防治机构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管理直属血吸虫病防治单位的医疗和科研工作;承担省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血吸虫病的综合防治工作。

  贯彻执行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省爱国卫生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的落实;组织开展卫生创建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农村改厕工作,负责开展群众性卫生监督和城乡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全省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工作。

  组织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组织开展国(境)外培训和智力、资金引进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援外医疗队的组派、培训、联络及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各类人员因公出国(出境)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委保健工作方针政策、规划;负责指导保健基地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负责组织保健对象的预防保健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及重要来宾、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全省保健工作的宏观管理;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5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负责人、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处处长各1名,省卫生计生监察专员4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5名。原省卫生厅接收2010年度军队增加的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011年度军队增加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和原省计生委接收2011年度军队增加的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暂予保留,按有关规定予以消化。

  (一)管理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兼任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不占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厅级领导职数。

  (四)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提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拟订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与湖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七)撤销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省血液管理办公室、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站事业单位建制,核销事业编制和领导职数。

  (八)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正处级,后勤服务事业编制暂维持现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人员只出不进。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