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龙凯时官方入口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树立科学评价导向,助力打造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根据《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相关政策及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定了《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深化教师评价改革,健全完善符合中小学教师岗位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树立科学评价导向,打造一支懂青海、爱青海、兴青海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奋力谱写教育强国建设青海篇章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根据国家及我省教师队伍建设安排部署,按照《青海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修订印发了《青海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
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针对“改革教师评价,推进践行教书育人使命”作出全面安排,我省贯彻落实国家部署,结合省情制定《青海省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工作任务清单》,细化工作举措,将“修订完善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价标准,破除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行为,突出教育教学实绩”列入重点改革任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青海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青人社厅发〔2022〕115号),明确要求“评价标准应注重考察专业技术人才的专业性、技术性、实践性、创造性,突出品德表现、创新能力、分类评价,突出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唯帽子倾向,不将论文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不将人才称号、学术头衔的数量、层次作为人才评价的限制性条件或直接依据”。
按照国家及我省部署和要求,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共同开展广泛调研,吸收多方意见建议,全面修订《评价标准》,旨在破除人才发展壁垒,拓宽教师成长空间,树立科学评价导向,推动评价更加精准、高效,不断激发教师教书育人活力,引导教师大力弘扬践行教育家精神,牢固树立“躬耕教坛,强国有我”的志向和抱负,助力打造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评价标准》共九章五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职称评价总体要求、职称等级、适用范围。第二章为基本条件,围绕政治方向、教师资格、教育教学实绩等方面,明确了评价标准,并就不得申报职称明确了具体情形。第三章至第七章分别为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申报条件及业绩成果,围绕资格资历、专业水平、教育教学、业绩成果4个方面,明确了每一职级的评价标准,同时对教辅机构人员申报各职级需要满足条件和业绩作了明确要求。第八章为破格申报条件,对不符合学历、资历要求,但任现职后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高级职称需具备的条件作了明确要求。第九章为附则,对《评价标准》中各类专有名词作了解释说明,对各类表彰奖励、业绩成果的界定作了补充说明,明确了《评价标准》的解释主体、施行日期。
深化教师评价改革,事关教师队伍发展导向,事关教书育人使命践行。我省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关于教师队伍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落实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重点突出以下特点:
一是贯彻国家要求。深入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联合印发的《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与国家标准紧密对应,确保国家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坚持把师德放在中小学教师评价的首位,注重考察教师教书育人的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更加符合一线教师工作实际,切实改变过分强调学历、论文的倾向,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综合不同维度、不同因素,推动教师评价改革走深走实。
二是体现青海特色。全面体现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引领广大教师牢记立德树人初心使命,注重专业素养提升,争做懂青海、爱青海、兴青海的高素质专业化教育教学人才。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学段、不同学科的特点和要求,落实分类评价要求,针对学校教师和各级教辅机构人员分类设计职称申报业绩成果要求,增强评价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教师侧重于教书育人实绩,教辅机构人员侧重于教育教学研究。对标“教育家”应具备的综合素质,严格正高级教师申报标准,重点考察其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团队建设成效、教育理念辐射、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对标“头雁”教师应具备的综合素质,优化高级教师申报标准,主要评价其教学示范引领、教师梯队建设、一线学生管理等情况;对思想政治、艺术、体育、劳动、科学、信息与科技、综合实践、特殊教育等特点突出的学科教师,单设了个性化业绩成果要求,提升评价的科学性。紧密围绕国家和我省重大改革事项,将职称评审作为有力抓手,持续推动教师运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开展教育教学能力提升、教师数字素养提升、教师述评、“双减”工作、国家基础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试点、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教育人才“组团式”帮扶、名师名校长培养等工作落实落细,为打造青海教育“三个样板”提供人才保障。
三是坚持守正创新。保持我省现行的评价标准中基本条件不松动,进一步强化教育教学工作量要求,明确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教辅机构人员工作量标准,坚决杜绝不在岗、混经历资历现象。优化基层工作经历模式,将省内东部地区对口支援青南地区、以帮扶形式到乡村学校、薄弱学校(县域内)开展送教送培、在乡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县域内)任教、支教统一界定为基层工作经历,有效调动城乡间教师资源流动。扩大业绩成果覆盖面,把参与教研活动,编写教材、案例,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团活动、竞赛展演等计入工作量,实现与教育教学的有效衔接。
四是注重与时俱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有关部署,细化思政课教师评价标准。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安排部署,对于资格资历未达到规定的高水平教育教学人才,明确破格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的业绩条件要求,推进高水平教育教学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结合我省实际,将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督导、教育评估监测、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纳入评价标准适用范围,确保教育系统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均能申报职称。
《评价标准》自2024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