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印发《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的通知

  根据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并经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为适应内外贸业务相互融合的发展趋势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促进现代市场体系的形成,组建商务部。4月25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3〕29号)。

  根据29号文,经商务部党组讨论通过,确定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

  现将《商务部各司(厅、局)主要职能和内设机构》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三)办理党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的交办事项及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

  (四)管理商务部会议,承担部党组会议、部务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的组织工作,督办会议议决事项。

  (五)负责部政务和机要值班;承担部党组、部领导的秘书工作和部级老干部的秘书服务工作;办理部长接待日有关事宜。

  (七)负责商务部政务信息工作;拟订电子政务内网信息统一共享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八)在办公厅设立商务部新闻办公室;负责商务部新闻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管理部各类出版物,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办公厅下设7处3室,分别是:办公室(含部信访办)、秘书一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部值班室、电子政务和信息处、新闻处、文电处、文告办公室、保密档案处

  (一)拟订部干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建立多元化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三)负责部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司处级干部及后备干部的管理;管理领导干部的各项兼职。

  (四)负责部援疆、定点扶贫、挂职锻炼和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干部的选派和管理。

  (五)负责驻世贸组织代表团、驻外经商机构及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的设置、编制调整、队伍建设、人员选派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国际职员选派和出国人员审查;管理部属单位海外机构及人员。

  (七)负责部机关、事业单位和直接管理的社会团体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非领导职务设置及职数限额管理;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

  (八)负责部机关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和培训基地建设;管理部属单位国内外培训工作和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指导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培训工作。

  (十)负责部机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管理和部属单位的社会保障工作,管理部属单位的工资总额。

  人事教育劳动司下设8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干部一处、干部二处、干部三处、干部四处、教育培训处、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处、干部监督(综合)处、保卫处

  (二)研究世界贸易组织等多边贸易体系、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

  (三)研究国内宏观经济、产业经济、地区经济、国内市场发展重大趋势,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形势及商务工作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提出综合性政策建议。

  政策研究室下设6个处,分别是:体制改革与综合处(办公室)、国内经济与市场流通处、世界经济分析处、国际贸易处、投资金融处、对外合作发展处

  (一)管理商务部条约法律工作,拟订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方面的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我部依法行政工作。

  (二)起草或组织起草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等方面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承担立法解释工作和部门规章的备案工作;审核、上报部门规章;审核商务部制发公文、重大经贸协议、合同和章程中的法律问题;组织商务部起草的相关法律文件翻译工作。

  (三)负责国际经贸多双边条约、公约、协定文件的审核、备案,承担国际经贸公约拟订、谈判的有关工作;负责多双边知识产权对外谈判及国内立场的协调和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谈判及实施;负责与国际公法有关的工作;负责“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相关工作。

  (四)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之间及其与国际多双边经贸条约、协定衔接意见。

  (五)负责在世贸组织中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的起诉、应诉和上诉以及我作为第三方参加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工作;参与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在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前的对外磋商工作。

  (八)负责国际贸易、商事法律组织有关事务,组织对外法律交流和有关法律培训;开展商务部普法工作;负责商务部公职律师及聘用国内外律师的相关管理工作。

  条约法律司下设6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处、投资法律处、贸易法律处、世贸组织法律处、行政法律处、内贸法律处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监测分析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提出发展目标,针对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三)参与拟订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相关的财税、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并提出建议。

  (六)管理中央各项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外事经费、行政经费、基建投资等。

  (十)监管部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代表商务部机关与机关服务中心签订并履行服务合同。

  规划财务司下设10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制度处、发展规划处、运行监测处、预算管理处、行政财务处、涉外财务处、基金管理处、统计分析处、资产基建处、审计监督处

  (一)取消国有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审批和西部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的备案制度。

  (二)将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相关项目具体的组织实施事宜,委托执行机构和中介机构办理。

  (一)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二)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

  (四)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五)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六)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国别(地区)经济贸易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商务部的中心工作,建立国内外密切配合、多双边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地区司负责对驻外经商机构业务的统一协调、管理,有关司局与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联系,须征求地区司的意见;其他司局在拟订政策、措施过程中涉及国别(地区)政策时,须征求地区司的意见。

  (一)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二)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

  (三)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协调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经贸合作事宜。

  (四)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五)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负责在主管国别(地区)的“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的设立与协调,拟订相关发展与管理政策;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六)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一)国别(地区)经济贸易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商务部的中心工作,建立国内外密切配合、多双边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地区司负责对驻外经商机构业务的统一协调、管理,有关司局与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联系,须征求地区司的意见;其他司局在拟订政策、措施过程中涉及国别(地区)政策时,须征求地区司的意见。

  (二)将对在主管国别(地区)设立的“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的有关具体工作,委托外贸发展事务局承担。

  (一)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二)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负责组织落实上海合作组织区域经济合作工作。

  (三)组织双边混委会、联委会会议;承担有关双边经贸谈判并签署有关文件;承担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中方秘书处工作。

  (四)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五)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六)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欧洲司下设7处卫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处、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五处、六处

  (一)国别(地区)经济贸易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商务部的中心工作,建立国内外密切配合、多双边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地区司负责对驻外经商机构业务的统一协调、管理,有关司局与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联系,须征求地区司的意见;其他司局在拟订政策、措施过程中涉及国别(地区)政策时,须征求地区司的意见。

  (二)中国与中东欧地区企业家经贸交流资助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委托外贸发展事务局承担。

  (一)提出与主管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拟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二)负责主管国别(地区)经济贸易的综合调研,监测、分析双边经贸运行情况;协调国内对国别(地区)经贸合作的立场,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承担对美经贸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管理并协调美国贸易发展署在华开展经济合作事项。

  (四)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的多边、双边经贸协议情况并开展对外交涉,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

  (五)贯彻实施对主管国别(地区)市场多元化战略;负责在主管国别(地区)的“中国投资开发贸易促进中心”的设立与协调,拟订相关发展与管理政策;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六)协调、管理主管国别(地区)中的我国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工作,建立相应考评机制,督促、检查任务完成情况。联系所主管国别(地区)驻华官方商务机构。

  国别(地区)经济贸易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商务部的中心工作,建立国内外密切配合、多双边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地区司负责对驻外经商机构业务的统一协调、管理,有关司局与驻外经商机构的业务联系,须征求地区司的意见;其他司局在拟订政策、措施过程中涉及国别(地区)政策时,须征求地区司的意见。

  (一)拟订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协调、组织、推动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二)拟订对台港澳地区的经贸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宏观指导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工作,协调对台港澳地区经贸关系的立场。

  (三)牵头组织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以及其他经贸交流、合作的磋商、执行和审议工作。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的工作。

  (四)拟订对台湾地区直接通商方案,组织与台湾受权的民间组织进行经贸谈判、签署有关文件并组织实施。

  (五)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组织、协调对台重要商品出口;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核准内地(大陆)企业赴香港、澳门及台湾和台商在大陆举办或参加的经贸交易会、展销会、洽谈会、广告业务等经贸活动;管理台商在大陆设立常驻机构的核准工作。

  对台港澳地区经济贸易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商务部的中心工作,建立多双边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台港澳司负责对驻香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业务的统一协调、管理,有关司局与贸易处的业务联系,须征求台港澳司的意见;其他司局在拟订政策、措施过程中涉及台港澳地区政策时,须征求台港澳司意见。

  (一)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联合国发展业务系统各机构,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组织的关系,拟订我国与这些机构或组织合作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并执行我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战略和政策,根据分工处理与多边、区域经贸组织的关系。

  (三)负责我国参加的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亚欧会议、联合国亚太经社理事会等区域或次区域国际组织的经济贸易事务,拟订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我国参与各种区域经贸安排的谈判,协调国内有关方面在谈判过程中的意见,拟定谈判方案,承担多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工作并签署有关文件。

  (五)管理外国政府、联合国机构对华无偿援助事务,谈判、签署无偿援助协议并组织实施。

  (六)指导中国驻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经贸代表机构的业务工作,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华机构。

  国际经贸关系司下设6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一处、二处、三处、四处、五处、六处

  (一)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贸组织的关系,负责我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各种会议、多双边谈判,包括拟订谈判方案,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谈判过程中的立场和意见,具体组织对外谈判。

  (三)在我国制订与经济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过程中,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协调我国在其他国际组织中有关世贸组织问题的意见和立场,根据世贸组织规则,对有关谈判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履行我国在世贸组织中承担的通报义务,承担政府间通报工作。(具体工作由咨询局承担)

  (六)会同条法司、地区司及相关司局,负责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在诉诸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前的对外磋商工作;配合条法司做好世贸组织中涉及我国的贸易争端的起诉、应诉和上诉以及我作为第三方参加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的工作。

  世界贸易组织司下设4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货物贸易处、服务贸易处、农业处、综合议题处

  中国政府世贸组织通报咨询局下设2个处:通报与审议处、政策咨询与技术援助处

  (二)拟订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目录。拟订进出口配额、关税配额管理制度,编报下达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管理;制订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进出口配额招标政策、边境贸易政策并组织实施;制订国营贸易、指定公司经营商品目录并组织实施。

  (三)推进以质取胜战略和市场多元化战略。指导出口品牌建设的相关工作;指导境内、出国对外经贸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拟订相关管理办法,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建设;管理赴境外非商业性办展活动并监督实施。

  (四)制订资源性产品供货企业资质标准并确定和公布供货企业;拟订各类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资格标准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标准,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审定;负责外商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工作。

  (五)制订部分重点商品出口鼓励政策,拟订鼓励使用钢材、成品油、化肥的政策措施;参与有关部门濒危动植物的进出口管理工作;核定企业境外期货业务经营品种并参与监管。

  对外贸易司下设10处及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处、贸易制度处、贸易秩序处、贸易促进处、农产品出口处、工业品出口处、纺织品出口处、进口处、重要农产品进口处、重要工业品进口处

  (三)关税配额证明、自动进口许可证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发放工作划转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六)以商务部名义举办的非商业性境外办展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划转外贸发展事务局。

  (七)不针对特定商品的进出口管理办法(加工贸易除外)由外贸司会同有关司局拟订,针对特定商品的进出口管理办法由主管司局分别拟订。

  (八)外商投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标准及具体核准工作,仍按现行程序办理。

  (一)拟定并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政策、规章、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指导性计划。

  (二)研究拟订机电产品进口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编报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监控、统计分析机电产品进出口情况;拟订、调整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目录。

  (四)调整和优化机电出口产品结构,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机电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研发等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项目,组织企业开拓国际机电产品市场,规范出口市场秩序。

  (五)拟订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招投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认定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承担国家评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管理加工贸易业务,拟订加工贸易业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制订的加工贸易相关政策。

  机电产品进出口司下设7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处、政策处、出口处、项目处、进口处、招标处、加工贸易处

  (一)以商务部名义与地方联合举办的中国国际电子家电博览会、中国国际装备制造业博览会、中国武汉国际机电产品博览会等的组织实施工作划转外贸发展事务局。

  (二)取消大型和成套设备出口企业资格项目的审批,转变为推荐企业名录的方式。

  (三)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划转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一)拟订技术贸易的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家鼓励、限制、禁止进出口技术目录;监测、分析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情况,管理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和技术引进工作。

  (二)组织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参与拟订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指导和促进重点企业、重点城市和出口基地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工作。

  (三)拟订和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规章,管理涉及国内外出口管制的相关事务,负责对外出具《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依法核准核、生物、化学、导弹两用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

  (四)负责标准化和认证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研究技术性贸易措施并负责有关应对工作;承担进出口安全政策部际联席会议相关工作。

  (五)组织多边、双边技术合作;协调管理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科技发展与技术进步工作。

  科技发展和技术贸易司下设6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技术贸易司、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处、技术性贸易措施处、出口管制一处、出口管制二处、综合处

  (一)以商务部名义与地方联合举办的深圳“高交会”、北京“科博会”、上海“工博会”和杨凌“农高会”等的组织实施工作划转外贸发展事务局。

  (二)技术贸易、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等促进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划转外贸发展事务局。

  (一)起草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法律法规,拟订规章;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促进内外贸结合,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研究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的发展战略,组织制订市场体系建设总体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规范城市商业设施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和汽车等重要商品的流通服务市场建设;协助有关部门指导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起草规范无固定地点销售发展的法规。

  (三)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规范商业领域投资的准入程序,组织实施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的可研、立项。

  (四)组织拟订市场体系标准,推进各类商品市场的标准化建设,拟订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市场准入政策并组织实施。

  (五)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农村市场;拟订相关政策,推动农产品商品化,拓宽市场渠道;发展农村商业设施,拉动农村消费;完善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

  (六)制订汽车流通服务政策,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工作,负责老旧汽车更新工作,规范汽车、建材市场秩序。

  市场体系建设司下设4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制度处、规划处、标准处、农村市场处

  (一)拟订国内流通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标准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法律法规,拟订规章。

  (四)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特许经营、内贸代理制等现代流通方式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商企业优化供应链管理,管理、规范和指导无固定地点销售,指导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推进流通方式和组织形式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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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组织开拓市场,拟订开拓市场、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商企业营销工作。

  (七)拟订流通现代化设施建设的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有关流通领域重大投资项目,推广先进流通技术。

  (八)指导、管理和规范批发、零售、餐饮、住宿、国内展览、再生资源回收、外轮供应、免税商店和居民服务等行业。

  (九)拟订成品油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起草有关法规,规范成品油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

  商业改革发展司下设4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规划与政策处、现代流通发展处、企业改革指导处、服务业发展处

  (二)监测国内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市场运行和调控方面的政策建议,组织解决市场运行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负责肉类、食糖、边销茶等国家储备的收储、投放、轮换、加工及国家储备库建设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指导“三绿工程”,负责“菜篮子”产品流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六)拟订茧丝绸行业规划和有关政策,协调行业发展,组织开拓国内外市场,组织实施国家厂丝储备。

  市场运行调节司下设5个处,分别是:综合业务处、市场监测处、市场运行处、市场调控处、茧丝绸协调处

  (一)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全国吸收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跨国投资趋势和外商投资总体情况,定期向国务院报送有关动态,协调各部门意见,提出吸收外商投资重大问题的建议;参与制订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及中长期规划。

  (二)起草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章、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共同发布;拟订向外商转让资产、股权、经营权以及相关的兼并、承包、租赁工作的有关政策;协调相关部门拟订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拟订涉及投资议题的多双边谈判的中方立场和方案。

  (三)管理全国外商投资审批、备案和备案确认工作。依法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包括补偿贸易项目)、限制外商投资及法规规章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变更;核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会同有关司局核准商业流通领域外商投资项目。

  (四)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问题;牵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和综合分析工作。

  (五)指导和管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编报、下达外商投资企业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年度计划井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自动登记进口商品的相关工作。

  (六)研究拟订投资促进战略,指导和管理招商引资和投资促进工作;建立多双边投资促进机构并开展相关工作,筹划跨地区大型投资促进和外资政策宣传活动。

  (七)指导并协调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制订相关发展战略、政策和法律规范并组织实施;联系经济特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吸收外商投资工作。

  外商投资管理司下设6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处、服务贸易处、制造业处、统计及进出口处、开发区处、投资促进处

  (二)将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调整为核准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减资、转股、合并)。

  (一)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起草对外援助法律、法规,拟订部门规章;研究和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

  (三)负责政府间援助谈判,商签援助协议,处理政府间援助事务,办理援外项目对外移交;负责援外贷款偿还和债务重组工作。

  (四)核准各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的投标资格,组织援外项目决标,下达援外项目任务,监督检查各类援外项目的实施。

  (六)负责使用援外经费,监督和管理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基金项目,并解决政府间重大问题。

  对外援助司下设8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处、规划统计处、制度监督处、亚洲处、美大处、西亚北非欧洲处、中西非处、东南非处

  将援外项目招(投)标的具体组织工作、办理有关援外项目的财务手续等划转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

  (一)组织、协调实施“走出去”战略;指导和管理对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和研发、境外资源开发、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服务贸易出口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

  (二)起草对外经济合作法律、法规,拟订相关部门规章和促进、保障、监管等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经济合作业务的发展战略及规划。

  (三)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国内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的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规范对外经济合作经营秩序。

  (四)监测、分析对外经济合作运行情况,制定和完善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统计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拟订对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和年检办法、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

  (六)开展对外经济合作方面的多、双边交流与合作,建立相关机制,商谈落实政府间合作项目;建立重点产业、企业联系制度,指导重大对外经济合作项目的实施。

  对外经济合作司下设7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处、政策处、境外企业管理处、境外加工研发处、境外资源开发处、对外承包工程处、服务贸易出口处

  (二〕取消对外派劳务培训中心资格的审批;取消对外经济合作项下出口的设备、材料和人员自用生活物资(不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的出口审批。

  (三)下放对外投资审批权限和简化手续;下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的办理工作。

  (一)拟订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部门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以及其它与贸易救济措施相关的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涉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及对外事务;负责相关进口案件的受理、立案、对外公告的发布、产品范围调整、信息披露、对有关利害关系方的通知等;负责倾销、补贴和保障措施进口数量增长的调查和裁决;会同产业损害调查局拟订以商务部名义发布的相关公告并监督实施、跟踪评估;负责与承诺协议相关的磋商、谈判,商签承诺协议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调查并分析各国(地区)的贸易及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及措施,对涉及我国的歧视性内容和措施进行相关磋商、谈判并开展应对工作。

  (四)负责指导、协调境外对我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建立并完善我出口应诉机制。

  (五)跟踪和分析进出口产品有关情况,建立并完善全球贸易投资壁垒调查及预警网络和机制,定期发布国别(地区)贸易投资环境调查报告。

  (六)指导和协调国内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和企业开展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宣传、培训、咨询。

  (七)协调相关部门拟订多双边贸易协定谈判中与贸易救济措施有关内容的中方立场,参与相关谈判;负责世贸组织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协议下的多双边磋商;负责与进出口公平贸易有关的多双边交流与合作。

  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下设10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调研处、立案处、进口调查一处、进口调查二处、进口调查三处、复审处、出口地区一处、出口地区二处、出口地区三处、壁垒调查处

  (一)拟订与产业损害调查相关的部门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贸易救济措施有关的部门规章。

  (二)负责审核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立案审查中有关国内产业损害的内容。

  (三)负责进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贸易救济措施案件中国内产业损害的调查和裁决;参与拟订以商务部名义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跟踪与评估实施贸易救济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和效果,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五)建立并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监测分析国际经济发展变化及进出口异常情况对国内产业及产业竞争力的影响,定期报送产业损害调查预警报告,发布产业竞争力动态,研究并提出应对措施的建议。

  (六)指导并协调国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开展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开展相关的宣传、咨询和培训。

  损害调查局下设7个处,分别是:综合处、调查一处、调查二处、调查三处、产业分析与预警处、规则处、行业指导处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信息化建设规划、相关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商务部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立项,组织制订项目整体方案,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并协调重大问题,组织项目验收;监督电子政务网络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参与国家信息化、“金关工程”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信息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系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拟订推动企业信息化、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规则;组织和参与电子商务规则和标准的对外谈判、磋商和交流;推动电子商务的运用及国际合作。

  (六)负责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规划、立项并组织开发;管理商务部政府网站。

  信息化司下设5处1室,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处、电子政务技术处、网络管理处、规则标准处、电子商务处

  (一)信息化司作为商务部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规划、组织、协调、交流作用,与相关司局、电子商务中心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做好统一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工作。

  (二)将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相关项目的日常运营工作委托外贸发展事务局、投资促进事务局和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承担。

  (五)负责商务部大型外事活动的礼宾工作,管理并指导部属单位的外事礼宾工作。

  二、内设机构外事司下设5个处,分别是:综合处、联络处、接待处、翻译处、护照签证处

  2.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领导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4.教育、管理和监督党员,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合法权利。负责部党校建设,培训和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

  5.负责部属单位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了解、掌握党员干部(合驻外人员)的思想动态并提出工作建议。

  6.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4.开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廉政监督;对同级和下级党的委员会进行监督;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受理检举和控告,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纪违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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