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师范学院_院校信息库_阳光高考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奖、助、贷、补、勤、减、免、缓”及 “绿色通道”为主的“八位一体”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均有机会享受以下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

  1.国家奖、助学金:按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和评选条件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国家助学金(一等45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000元)。

  2.学校综合奖学金:学校为鼓励品学兼优积极上进的学生,设立学校综合奖学金。奖项按学年分等级评审,奖金900—2000元。

  3.单项奖学金:在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奖项的学生,均可申请学校单项奖学金,奖金600元—3000元。

  4.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受理并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5.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计发筹金予以资助。

  6.服兵役学生国家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7.“绿色通道”和免学费: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其顺利入学,对特殊困难学生实行免学费资助。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按照《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教〔2022〕20号)要求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校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落实我校专科生教育的资助政策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资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学校综合奖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及其他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学生资助资金由财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委员会按职责共同管理。财务处负责学生资助经费的预算安排与下达,学生工作部(处)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委员会对资金使用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学生工作部(处)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责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具体组织预算执行。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委员会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

  (三)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分为3档资助,标准为1档4500元、2档3300元、3档2000元。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科生。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2、评定标准:分为3个档次,1档每生每学年2000元,占参评学生总数的15%;2档每生每学年1400元,占参评学生总数的30%;3档每生每学年900元,占参评学生总数的55%。实行学年一次评定,按月(以10个月计)发放。

  3、评定资格:学年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班级前30%;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和义务劳动;达到《学生国家体质健康标准》;无任何违纪处分记录。

  4、学年内已尊龙凯时官方入口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任何等级的学校综合奖学金。

  (1)获奖条件:本年度获得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荣誉者。获奖以学生工作部(处)、团委认定为主。

  (1)获奖条件:本年度在省教育厅主办的各类竞赛中获得三等以上奖励者;以第一作者署名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译著)、创作绘画、摄影作品等在省(部)级报刊杂志发表、在省级出版社出版或以上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以第一发明人、制作人获得国家专利。获奖以教务处、团委、科研外事处认定为准。

  (2)奖励金额:国家级获奖: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省级获奖:特等奖15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

  (1)获奖条件:本年度在省级及以上各类文体竞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获奖以教务处认定为准。

  (2)奖励金额:国家级获奖:特等奖3000元、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省级获奖:特等奖15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

  (1)获奖条件:本年度国家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前3名者、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及以上者、普通话等级考试一乙及以上者。获奖以教务处、普通话等级考试中心认定为准。

  本办法中涉及到的竞赛是指由国家部委、省级教育部门组织主办的活动项目。学生年度内获得多项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累加计算。

  第六条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临时补助,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补助。

  第七条开水费补贴。全日制在校生每学年享受人均30元的开水费补贴,分两学期发放。

  第八条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用于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九条“绿色通道”和学费减免。学校对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对特殊困难学生实行学费减免资助。

  第十九条学校要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学生资助体系。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按不低于4%的标准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学生。

  第二十条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相关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甘教资助函〔2018〕2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四条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内外兼职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六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相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负责指导、规划、管理和组织全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建立学生勤工助学档案;负责勤工助学岗位的日常管理、检查监督、考核表彰等,维护勤工助学学生合法权益,指导勤工助学活动有效开展,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条负责收集勤工助学信息,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的筹措、管理,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提供各项服务。

  第十一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勤工助学学生上岗,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六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十七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一)学校应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条校内有需要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的学院或部门,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处申报,经研究批准后设立。

  第二十二条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处推荐适合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七条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向班级评议小组递交《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见附件)。班级评议小组初评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推荐。

  第二十八条学生处审核、批准、分配岗位、岗前培训、签订勤工助学协议、安排上岗并建立工作档案。

  3.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并能完成担任的各项活动任务;

  第三十一条学生到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一般仅限于家教服务并需经学生处和学院批准,未履行审批手续私自在校外勤工助学的,不在本办法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在勤工助学活动过程中,表现不好或不适宜继续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由用人单位向学生处提交书面辞退申请,经学生处批准后予以辞退。

  第三十三条对勤工助学学生在工作岗位上所发生的的违纪行为、经济损失等问题,由岗位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学生处,经学生处确认后,按有关规定的处理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要踏实工作、洁身自重,如遇自身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及时向学生处或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第三十五条凡未按申请审批程序批准的个人和组织,从事和开展的活动,不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

  第三十六条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处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七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陇南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