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强化刑事司法保护 为孩子撑起一片蓝天

  尊龙凯时公司官网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以及保护未成年人与保护社会相结合的“双保护”原则,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工作机制,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积极开展未检工作,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落到实处。5月29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十五个创新事例供各级检察机关参考借鉴。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根据刑法、刑诉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规定,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同时开展帮教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特殊检察工作。2013年之前,全国检察机关不少省市地区已经设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2013年,面对修改后刑诉法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全国检察机关着力加强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和工作制度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坚持依法“少捕、慎诉、少监禁”。

  基本上以女性检察官为主,因为她们更能体会到孩子细微的情绪变化。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除了要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还要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

  “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一个孩子如果涉嫌犯罪了,那么批捕、起诉、对案件进行诉讼监督、对孩子进行帮助教育的都是同一个检察官。

  除了办案之外,她们还要到学校去给孩子们上法制教育课,普及法律知识,教孩子们知法守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

  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在涉嫌犯罪的孩子被逮捕或起诉前,检察官会对其家庭情况、个性特点、日常表现、监护条件、悔罪态度等进行摸底调查,综合考量对其进行适当的处理和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

  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检察官对孩子进行讯问或询问时,必须要让孩子的家长或者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化解孩子不安的情绪。

  亲情会见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可以让家长和在押的孩子见面,对其进行亲情感化。

  法律援助制度:一个涉嫌犯罪的孩子如果没有自行聘请律师,检察官可以协调司法局免费为其请一个辩护律师。

  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还要认真听取律师关于无罪、罪轻或者无批捕、起诉必要的意见。

  刑事和解制度:如果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当事者双方通过赔偿道歉达成谅解协议,司法机关对犯罪的孩子可作出从轻的处罚。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犯罪行为较轻的未成年人,如果符合一定条件,如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可以对其设立一定考察期,让其当义工,做一些社会劳动等,使其能正确认识到此前自己行为的错误,如果其表现好,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分案起诉制度:对有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参与的案件,根据犯罪主体不同,分开进行起诉。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对轻微犯罪孩子的有罪档案进行封存,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心理测试制度:在征得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后,可以通过心理测试了解未成年人心理状态和特征,为刑事处理和帮教工作提供一定参考。这项制度是上海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的探索创新。

  事例简介:从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率先在起诉科内设立“少年起诉组”,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犯罪预防等职责,到2009年上海市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建立起完备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机构和体系。28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探索和实践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制度和机制,工作模式从最初的“捕诉合一”发展为现有的“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上海市检察机关注重加强与侦查、审判、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创设了各相关单位配合、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非羁押和全程考察帮教等司法保护、社会衔接机制。

  典型意义:28年来,上海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全面保护、优先保护、平等保护的理念,成功构筑起未成年人检察“司法保护一条龙”和“社会保护一条龙”的工作体系,实现了工作模式专业化、帮教力量社会化和观护体系全覆盖。上海市检察机关通过不断创新和总结规范,形成整体推进效应,对全国的未检工作起到了引领作用。

  事例简介:2010年,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成立了全市第一个独立建制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构——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处,确立了4十1十N的未检工作模式。4十1十N模式是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律监督、犯罪预防4项检察职能统归未检处行使;依托司法社会工作者这支专业社会力量,开展社会调查、帮教矫治工作;整合政府和社会多方资源力量,构筑教育、挽救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社会网络。在这种模式下,开展了救助未成年被害人的“四叶草计划”,为未成年被害人编织了多方位、立体式的救护之网。

  典型意义:4十1十N模式中提出的“捕诉监防一体化”,契合未成年人司法理念,有利于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提出联合政府、社会多方力量开展对未成年人救助、安置等工作,探索并形成了未成年人司法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倡导的政法衔接、社会联动两条龙体系,推动了北京市未检工作的整体发展,并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积累了宝贵经验。

  事例简介: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以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在各区县设立社工总站、在街镇设立社工点为契机,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支持,先后与区政法委、区综治办、团区委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提出了探索建立覆盖全区的观护体系的设想,得到了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2004年,在区综治办的牵头下,“闵行区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工作总站”正式成立,从而形成了一个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依托1个观护总站,以遍布全区9个镇、3个街道、1个市级工业区的13个社工点为工作载体;以居住地在本区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为主要工作对象、特别是以违法犯罪的来沪未成年人为工作重点,以93名青少年事务社工为主要力量的维权帮教网络。

  典型意义:基于闵行区检察院的成功经验,上海市检察院在全市逐步推开观护工作,目前已建成了覆盖全市的社会化帮教观护体系,包括18个区级社会观护站、240个社会观护点和68个“三无”即在沪无监护条件、无固定住所、无经济来源的涉罪未成年人特殊观护基地和1个市级观护基地。

  事例简介:为平等保护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自2008年起,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牵头关工委等单位,选取部分优秀民营企业建立“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由企业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免费提供食宿、配合帮教活动等,对未成年人在管护教育期间从事企业适当工作的,给予同工同酬的待遇。截至目前,管护基地已接纳106名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其中98%以上被适用不起诉、缓刑等非监禁处置,无一重新犯罪。2012年,江阴市涉罪外来未成年人批捕率较2007年下降了15%。随着管护基地示范效应的扩大,强化了外来务工人员对“人民司法为人民”的认同感,受到社会各界的赞同和支持,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典型意义:江阴市检察院探索建立“外来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基地”,较好解决了涉罪外来未成年人平等适用取保候审这一难题。尤其是通过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把政府、企业和民间力量引至短缺的司法资源中来,共同关注并有效保护涉罪外来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协作配合、资源整合的目的。

  事例简介:山东省兰陵县是人口和农业大县,近年来,随着该县农村多达30万外出务工人员而来的,是16万农村留守儿童。兰陵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和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案件比率都很高,且发案率不断攀升。针对这一突出问题,2010年12月,兰陵县检察院专门成立了未检科,积极构建“司法保护、合力帮教、抚慰救助、有效防范”的未检工作体系,并发动全院35名女干警组成了“检察官春蕾团队”,开展“春蕾行动”,形成了“检察机关主动、职能部门联动、社会各界互动”的关爱农村留守儿童机制。

  典型意义:兰陵县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和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案件比率“双高”问题后,勇于承担起社会责任,先内部挖潜,再外部拓展,加强与爱心企业、组织和人士的互动,团结社会力量共同关爱留守儿童,践行了“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宗旨,探索出一条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帮教社会化相结合的清晰路径。

  事例简介: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涉罪人员未成年子女面临生活、教育等失管危机,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探索了因监护人涉罪而失管的未成年人及时发现、救助机制,联合团委、妇联、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探索“蓓蕾580”救助模式,由检察院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未检5个业务部门负责在日常办案中排查发现有失管风险的未成年人,由检察院、团委、妇联、教体局、民政局等8家单位联合,在司法、生活、教育、医疗、心理、就业六方面提供救助,以实现涉罪人员未成年子女“零”失管。

  典型意义:在司法实践中,中原区检察院敏锐关注到:因监护人涉罪而失管的未成年人在生活、教育、心理健康等方面状况堪忧,而对这一特殊群体的救助还存在法律和制度上的空白。该院率先探索试行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因监护人涉罪失管的未成年人能够被及时发现,并推动建立以政府职能部门为主体、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组织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救助工作体系,进一步严密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网。

  事例简介:面对性侵害案件中被害女童生活、心理困境,2013年,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联合团委、妇联、公安、法院、司法、教育、民政等部门共同开展“向阳花”援助女童项目,通过实施法律援助、医疗救治、心理帮助、资金救助、社会扶助等措施,对被害女童及家庭提供全方位支持,并组建“预防性侵害”流动宣讲团,深入学校、农村、社区进行宣讲,探索构建以被害女童为中心的跨机构合作机制,在打击、预防犯罪的同时,为被害儿童提供专业、综合保护。

  典型意义: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强调在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对被害儿童的保护和救助,以及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新沂市检察院在四部门《意见》出台之前即牵头启动“向阳花”援助女童工程,联合团委、妇联、法院、公安等部门共同构建集预防、打击、救助为一体的运行机制,为惩治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立法、司法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事例简介:近年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检察院通过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以及团委、关工委、教育、民政等联系配合,共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帮教“三大基地”:一是建立“未成年人观护帮教基地”,对不批捕、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涉案未成年人,经监护人同意,送广元市正德中学接受观护教育;二是建立“未成年人普法示范基地”,通过举办模拟法庭、法制夏令营等形式,整体提升校园法制氛围;三是建立“未成年人公益劳动基地”,为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提供平台,通过开展公益劳动和“尊老爱幼”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社会责任感。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对部分符合起诉条件但犯罪较轻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通过监督其在6个月到1年的时限内履行适当义务的方式,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核心是监督考察工作,而作为一种考察性观护措施的落实,仅凭检察机关一家之力作用有限。利州区检察院的做法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可借鉴的范本。

  事例简介:针对涉案未成年人普遍存在心理问题的现实,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检察院未检科成立之时,任命具有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资格的王英作为科长,充分发挥其心理学专业优势,把心理疏导引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全过程,使每一名有心理问题的涉案未成年人都能获得心理矫正机会。组建“太阳花”心理志愿者团队,并分别在宁波市唯一一所留守儿童学校和最大的职业高中建立了两个以王英名字命名的工作室,对涉案未成年人在办案同时进行心理疏导。

  典型意义: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全程引入心理疏导,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等同时接受心理疏导,针对不同类群未成年人特点,依托检察官的法律业务、心理专家队伍对青少年犯罪心理行为研究等优势,前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阵线,使学校的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出检校合作教育新模式,真正实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轻打击、重预防,教育、感化和挽救的理念,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

  事例简介:2012年以来,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将未检部门的专业优势与派驻检察室的区位优势相结合,在各派驻检察室设立未检基层工作区,建立了“未检办案大厅”、“未成年人帮教考察点”、“失依儿童之家”、“亲子约谈室”等功能区,形成未检“办案、预防、观护”一体化的工作平台,并注重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一线的优势,由各检察室指定1名干警专门负责与未检部门工作对接,与未检干警联合开展远程讯(询)问、帮教考察、封存宣告、不诉宣告、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

  典型意义:由于很多基层检察院的管辖范围较大,未成年人住处又比较分散,在目前司法资源配置中,检察机关又不像派出所、社区组织等能够深入各个乡村街道,因此具体帮助、教育未成年人的工作存在相当的困难。罗庄区检察院探索的派驻检察室参与未检工作机制,是将未检部门的专业优势与派驻检察室的区位优势相结合,实际上是挖掘内部潜力、整合内部资源的有效举措,探索出一条解决当前司法资源紧缺的新途径。

  事例简介: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调查模式,推动北京政法职业学院成立“心声社会工作事务所”,由司法社工参与社会调查,与朝阳公安分局达成社会调查员凭工作证进入监区的协议等,建立了社会调查员出庭、参与帮教机制,将社会调查报告关于量刑部分提交法庭,经公诉人申请并获法庭许可后,社会调查员出庭对社会调查情况向法庭阐述,经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为法庭教育、准确量刑以及更好帮教涉案未成年人提供重要参考。司法社工以其科学、严谨、专业的方法开展社会调查,积极参与后续帮教工作。

  典型意义:朝阳区检察院积极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调查工作、建立社会调查员出庭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参与法庭教育等工作机制,有利于充分落实社会调查制度和进一步完善社会制度,对推进未成年人庭审制度改革具有积极作用。这种让司法社工介入社会调查、参与帮教的模式,还有利于建立社会专业力量辅助司法的长效机制,并缓解当前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事例简介:自2009年以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检察院紧密围绕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创建并推行涉案未成年人帮教新模式——“彩虹计划”,与团委、专业社工机构、心理咨询公司、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签订帮教协议,创建“彩虹青年”志愿队、“彩虹之家”关护教育基地、便民服务站、未成年人矫治中心、“彩虹劳作园地”等,实行“心理辅导、公益劳动、技能培训、法制教育、劳动实践、亲子关系修复”六位一体的帮教转化工作模式。“彩虹计划”成功转化了一大批涉案未成年人。

  典型意义:禅城区检察院深刻把握未检工作宗旨,依托个案开展特殊预防,成功探索了必要而又有针对性的“六位一体”的帮教新模式,依靠未保组织和专业社工、心理、技能培训等机构,设立不同针对性的帮教点,使涉案未成年人通过刑事诉讼承担应尽责任、接受一对一的教育感化,最终使得近百人顺利回归社会,给予了失足未成年人真诚的关怀与温暖,更体现司法机关的人文关怀,顺应了少年司法的基本要求。

  事例简介:早在1998年,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检察院针对辖区内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问题,根据未成年人心理特点,设计了未检科的专门标识和代表未成年人办案检察官的卡通形象“冬梅姐姐”,通过这一形象生动、亲和温情的平台,积极开展“检徽闪耀在校园”行动。实施督导制、通报制、谏职制“三制工程”,将学校预防犯罪工作纳入教育督导内容,对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连续发生刑事案件的学校,以检察建议谏职。通过开通“冬梅姐姐”热线和“维权东安”微博、创建“挽救帮教基地”等形式,强化校园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力度。

  典型意义:东安区检察院能够从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出发,深入剖析辖区内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问题,通过生动、亲和的未检干警卡通形象,开展针对性强、覆盖面广、收效显著的“检徽闪耀在校园”行动,拓深了检察建议效果,延伸了检察触角,大大降低在校未成年人犯罪率,取得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双实效”。

  事例简介:2011年,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检察院建立“心灯”办案模式。案件受理环节,检察官第一时间开展心理初诊、心理调查深入分析犯罪原因;审查起诉环节,运用心理测量技术明确心理帮扶对象,继而采取针对性心理矫治技术培养健康心理;审查终结环节,将心理评估报告运用于庭审程序和不起诉程序,创设心理咨询师出庭机制,并辅以应急救助和观护机制强化帮扶效果。至今,已有30余名失足未成年人接受观护,126名得以重塑健康心理,顺利回归社会,再犯罪率为零。

  典型意义:根据不同的办案环节采取不同的心理学措施,因人因案因时而异,能够深入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客观原因,通过专业的心理干预技术筛选疏导对象、量身打造心理矫治方案,尤其探索了心理咨询师出庭机制,全面、客观呈现失足未成年人的主观心理轨迹,为处理决定提供参考,并辅以应急救助机制和观护基地强化帮扶效果,不仅体现了检察机关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司法关爱和呵护,更有效促进其恢复心理健康、重塑完整人格、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

  事例简介:2013年,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吸收律师、心理咨询师、教师等社会志愿者,注册成立了社会团体“小橘灯公益法律服务汇”。服务汇在社区设立服务点,开设青少年周末公益法制课堂;通过走访掌握辖区留守儿童、外来未成年人等重点青少年信息,及时开展行为干预矫治;为家长、教师以及社区从事青少年维权工作者重点推出“小橘灯公益法律服务汇”公众微信号,全面覆盖维权网络;加强与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公益服务嘉年华等活动。

  典型意义:新北区检察院创造性地将社会组织形式与未检工作有效结合并开展双向互动,一方面将高校学生、心理咨询师等社会优质资源“引进来”,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更为专业的心理服务、教育培训等工作;另一方面主动将公益法律服务“送出去”,为留守儿童、外来未成年人普及法律知识、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升了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参与度,传递了“民生未检”的正能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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