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调整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和职责的通知

  各市、县(区)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改委、卫健委(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团委、妇联,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2011〕54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十四部门关于成立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教财厅〔2012〕1号)和全国学生营养办《关于印发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工作制度的通知》(全国学生营养办函〔2012〕5号)、《福建省教育厅等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教财〔2018〕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领导,结合工作需要,决定对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予以调整,并明确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主要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重大事宜。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组长审定。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省教育厅,日常工作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职责:在领导小组指导下,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有关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拟定本省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对各市、县(区)相关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发现问题,完善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主任办公会工作制度,并通过通报、简(快)报、专项调研、督导、调度等形式,推进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相关工作开展。

  (一)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继续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督促、指导学校向属地监管部门提供供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供餐单位等有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联合卫生部门组织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和食育科普。会同卫健委和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二)宣传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协调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报道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和工作成效,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大力度支持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预警。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学处置。对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出指导意见,指导教育部门制定义务教育学生科学营养食谱。开展营养知识食育科普宣传教育,对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的学生开展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工作。

  (五)财政部门负责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学生营养监测等相关经费保障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学校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将学校定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生产主体纳入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管理。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对供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负责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食品安全监管,把好许可准入关,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协助查处学校食品安全事故。

  (八)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积极参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主动发挥作用。

  (一)各市、县(区)要参照省级做法调整本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员,于6月21日前报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612室,邮编:350003,联系人:郑永红,电线(传真),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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