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厦门演艺职业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经审核,你校送审的《厦门演艺职业学院章程(2023年校准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第一条学院中文名称为:“厦门演艺职业学院”(简称:厦艺职业学院),英文译名为:“Xiamen Performing and Arts College”。

  第二条厦门演艺职业学院是由社会力量创办的高等职业学校,是由蔡晖及福建东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举办从事民办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开办资金:人民币伍佰壹拾柒万元整;出资者:蔡晖,金额:人民币叁佰壹拾万零贰仟元整;出资者:福建东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额:人民币贰佰零陆万捌仟元整。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三条学院的办学方向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领导,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培养社会主义市场需要的、应用型艺术、非艺术人才为学院宗旨。

  第五条厦门演艺职业学院的业务主管机关为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福建省民政厅,学院自觉接受福建省教育厅及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学院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春波路7号。学院的法人住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春波路7号。学院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根据需要按相关程序设立或调整法人住所。

  第八条学院现设有音乐系、舞蹈系、戏剧与音乐剧系、编导与创意系、社会文化系、五年专教学部、公共基础教学部、继续教育学院、实验艺术团,计五系、两部、一院、一团。

  (一)全面贯彻演艺学院课堂教学与舞台实践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院与社会相结合的教学原则。学院最大限度在校内外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和设施。

  (二)实行开门办学,与有关艺术团体及有关企业建立长期共建关系,建立实习基地,既使学生获得实习机会,又接受社会监督,增强学院知名度。

  (三)院内实习打破系科界限,提倡、鼓励跨系科、跨学科的综合性、边缘性实践。

  第十条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5人,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理事会每届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经验。成员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理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应经理事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实行理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至少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签到记录、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内容。

  学院院长由理事会聘任,接受理事会领导,院长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院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第二十一条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本院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推选一名监事长,监事长由监事会成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长或者监事应当列席学院决策机构会议。监事会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对理事、学院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和学院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理事和学院院长予以纠正。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二十五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学院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二十六条建立中国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委员会,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厦门市委教育工委,中国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委员会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院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定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学院依照《中国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厦门演艺职业学院委员会,学院党委设党委书记1人,党委副书记1人;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党委副书记按照相关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依据中国章程,设立党的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监督。

  第二十七条党委班子与学院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院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理事会,党委班子成员通法定程序进入学院理事会、监事会,党员院长、副院长经民主程序进入党委领导班子。

  第二十八条坚持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院党委要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聚焦“两个维护”,强化政治监督,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二十九条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十条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支部工作条例》规定,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二条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第三十三条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校园文化建设,坚持用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校园。

  第三十四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宣传部、组织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配备专兼职党务人员,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建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十五条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院内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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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尤其是艺术教育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十七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涉及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教材建设和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

  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院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学院取得的收入应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理事中分配。

  第四十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一条学院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 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二条学院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院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一)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学术规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十六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申诉机制和信息沟通反馈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获得和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和创业指导与服务;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四)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励、荣誉称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资助项目;

  (六)在受到学院处分或处理时,有权按规定程序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在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学院、教职员工侵犯时,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十条学院坚持以育人为本,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生涯规划、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一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建立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学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学院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不得涉及学院的法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一)因出现第五十六条中的自行终止情形,学院自行决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五十七条学院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活动。

  第六十条学院完成清算工作后,报经审批机关审批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院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十一条学院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订属于学院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学院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自主管机关核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学院理事长或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或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第六十四条章程的解释权属学院理事会。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其他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院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院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院和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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