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学会会徽为圆形,会徽外环上方加英文全称,中间是中国海洋学会英文名称的缩写
第二条本学会是全国海洋科技工作者与涉海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海洋科技工作者和涉海单位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海洋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组织广大海洋科技工作者及涉海相关单位,紧紧围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积极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坚持以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为中心,努力促进海洋学科研究、海洋科学技术交流、繁荣与发展;促进海洋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促进海洋科学知识的普及;促进海洋科技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服务,为实现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促进海洋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做贡献。本学会活动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大力弘扬“求实、协作、献身、创新”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坚持中国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一)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引领,围绕加快建设海洋强国,服务“一带一路”建设,开展海洋科技学术交流,组织和参加重大及重点海洋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和考察活动,促进学科发展。
(二)开展民间与国际以及港、澳、台地区的海洋科技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国内外海洋科技团体、科技工作者的交往与合作。
(三)制定海洋科普规划,组织海洋科普创作,开展海洋科普研学活动,普及海洋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宣传海洋强国战略,增强民众的海洋意识;组织培育和发展全国海洋科普教育基地,加强业务指导和活动监督管理。
(四)组织海洋科技工作者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参与海洋政策、海洋空间战略发展规划、海洋法规、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的制定,为国家海洋事务的决策提供咨询。
(五)依照有关规定,主办海洋学术期刊(中英文版)、海洋科普期刊,共同主办海洋科普杂志及增刊,编印制作海洋领域各学科出版物(含音像等多媒体产品)。
(六)组织开展重大海洋科技经济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对策建议;接受委托承担海洋项目评估、评价;经科技部批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登记备案,主办及承办海洋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技术职称资格评审;科学基金申请书的评审以及海洋团体标准的编审等有关工作。
(七)坚持海洋科技创新,发展海洋高新技术,推进产业化;开展海洋科技服务活动,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学科发展需要举办国内国际海洋展览,推广海洋科学技术成果,发布年度十大海洋科技进展及海洋科学问题和工程技术难题。
(八)根据中国科协要求,推荐两院院士候选人;组织海洋科技图书推荐,建立海洋优秀科技图书数字库及确认发布。
第八条本学会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名誉会员、学生会员、外籍会员)和单位会员。
(四)凡承认本学会章程,愿意参加本学会活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加入本学会,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即可成为本学会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海洋工作者或与本学会业务有关的科研、教育、管理、军事和企业人员及海洋科技爱好者。
年龄在65岁以上,热心学会工作,具有10年以上会龄,并为我国海洋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研究员、教授、正研级高工和管理干部。
年龄在70岁以上(含70岁),担任过本学会常务理事以上或年龄在65岁以上(含65岁)担任过或现任学会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以上的会员。
高等院校海洋专业及海洋相关专业的在校生,以及有关科研院所的在读硕士生和博士生。
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绩,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学会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学会出版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学会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凡与本学会业务有关,具有一定数量涉海方面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学会有关的活动,支持本学会工作的科研、教学、行政、公益服务、经营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
申请单位向本学会秘书处或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审批,由理事会讨论通过。
4.减、免在本学会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合著为第一作者,且作者均为学生)的版面费;
第十三条本学会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本学会会员如有触犯刑律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全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组成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每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会理事应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的海洋各学科领域的科技人员;热心和支持学会活动的单位管理人员、担任学会分支机构、工作委员会等主要负责人优先。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本学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可以对本学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学会承担。
第三十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三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常务理尊龙凯时公司官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62岁且为专职;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三)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八条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同意后方可聘任,并按要求到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理事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条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兼任本学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如需兼任,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四十一条退(离)休领导干部在本学会兼任职务(包括领导职务监事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四十二条本学会设立办事机构。本学会的办事机构为在本学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常设专职业务机构。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办事机构变更或脱离支撑单位,需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并报中国科协批准。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支撑单位应对本学会办事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物资、经费支持,为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工作保障。支撑单位对其编制内的本学会负责人进行调动,应先征求本学会常务理事会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应根据其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性质,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视情实行竞争和流动的动态人事管理,对专职人员进行选聘和招聘。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设立中国海洋学会党委,其具体业务由中国海洋学会秘书处党支部承办。本学会各分支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党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各分支机构是学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特点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活动的机构,是本学会的组织基础。
代表机构是本学会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学会开展活动,承办本学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的分支机构可以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代表机构可以称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第四十九条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海洋学会的全称,不能单独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使用全称,英文译名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十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接受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本学会承担。
(一)名称不得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不带有地域性特征;
第五十二条本学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依学会章程,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的人员组成。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七十周岁,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军队人员等兼任本学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四条本学会应将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学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学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五十五条本学会不得将其分支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第五十六条未经本学会授权或者批准,其分支机构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开展合作活动。
第五十八条本学会应及时将分支机构情况及调整变化情况向中国科协报备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本学会将加大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对违法、违规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视情节轻重,可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能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可按学会有关规定进行撤销。
第六十条本学会决定变更、注销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十一条本学会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被注销或撤销。
第六十三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四条本学会合法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五条本学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本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九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本学会由于分立、合并、自行解散或违纪违法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经中国科协审查同意后,到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十三条本学会注销前,须在中国科协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本学会经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经2021年6月18日本学会第九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